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倒》的规定,为了发扬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集中群众智慧创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室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努力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教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和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是:
一、由工会委员会草拟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的人数、各类人员的比例、选举的区域、选举的方法和步骤等,然后由党政工几方面组成的教代会筹备组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
二、按照选举方案划定的选区,按教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五左右的比例分配名额,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
三、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时,才能当选;
四、将选举结果提交工会委员会审查批准,由选举单位张榜公布;
五、按选区组成代表组,在代表组会议上民主推选出组长。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撤换
教职工代表如果有严重损害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或者有严重违反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民主程序进行罢免和撤换。
撤换教职工代表的程序是:
一、根据群众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原选举单位经调查研究确定后,向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提出撤换教职工代表的要求;
二、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对被要求撤换的教职工代表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问题查证后交原选举单位撤换;
三、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群众讨论,有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撤换方为有效、会上允许被撤换人申辩;
四、撤换结果及时报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并张榜公布。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补选
教职工代表因退离休或调离等原因,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由此造成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代表缺额,可另行增补。
补选教职工代表的程序是:
一、补选单位代表组向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提出补选教职工代表的要求;
二、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对补选代表的建议及时进行研究作出决定,由要求补选的单位补选;
三、经补选单位的教职工群众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补选结果报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并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参加学校决策的讨论。
三、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的询问。
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修养、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勇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讨论处理教代会召开期间的有关工作。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超过半数。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全体教职工说明情况;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室、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大会进行选举的结果或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人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设立提案、师德、教学、卫生、生活、文体、财务,青工、妇女临时性专门小组,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议案;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的人选,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职工小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条
一、工会主席实施工作,应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二、工会主席在学校党委会领导下,参与学校行政例会、决策和重要活动。
三、工会主席独立开展工作,对内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外为法人代表,但必须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
四、工会主席有权召开工会委员会议、工会组长会议,及定期筹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它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选举主席团成员。
二、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职工各小组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处理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进修,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觉悟、业务素质和师德水平。
六、发动会员参政、议政,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七、做好学校民主管理的其它日常工作,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要及时向上级教育工会汇报工作,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和开展各种活动的需要,根据本校教育、教学管理机制,工会下设若干个工会小组(语文、外语、数学、物理、生化、政史地、艺体、少体校、行政、教务、实验室图书馆、后勤、食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