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研工作条例
为贯彻落实“科研兴校”战略思想,创办特色学校,提升办学品位,为进一步增强全校教师教育科研的意识,正确理解搞好教育科研和提高教学质量的辨证关系,树立全新的教育教学理念,使教育科研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道路,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先导工程,是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新的生长点。
第二条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坚持把教育科研工作与教育教学实践紧密结合,教育科研来源于日常的教育教学实践又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以课堂教学为主阵地,经常开展群众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也是教师专业素质提高和专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树立教育科研意识和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是社会发展对教育工作者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搞好教育科研不仅使教育方法更趋科学性、合理性、人文性,使学生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且使教师的教育科学理论水平和教学实践能力得到很大提高,促进广大教师由学者型教师向研究型、创新型教师转变。
第四条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是每一位教职工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教师是学校教科研工作的主力军。行政领导、年级主任和教研组长都要以身作则,积极参加科研,勇于探索,大胆实践,求真务实,做好表率作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加强对教科研的计划管理、制度管理、队伍管理、过程管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和经费管理,围绕教科研工作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六条学校成立教研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考评。
第七条学校实行兼职教研员制度,由教研室主任提名,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聘任具有较强教育科研能力的骨干教师6-10人为学校兼职教研员,协助教研室开展学校教育科研工作。
第八条学校教科研工作受省教科院、市教科所、县教科室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并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校教科研顾问。
第三章 教科研队伍管理
第九条行政领导、教研室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县级以上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都必须带头开展教科研工作,切实加强教育科研理论的学习,积极投身教育科研实践,并结合教育教学实际主持一项校级以上课题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科研素养和教科管理水平。
第十条全校专任教师必须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开展一项校级以上(含校级)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鼓励青年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培养并形成一支有志于教育教学改革、会科研、能科研、善科研的教科研骨干队伍。
第十二条对在教育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老师在评优、评先、职评、晋级和提拔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课题的申报
1.教研室负责制定学校教育科研课题年度规划,于学年初向全校公布,教师可在该规划内向学校申报课题,教师也可自选课题向学校申报。
2.教研室负责及时转发省、市、县教科部门科研规划,教师可在有关规划基础上申报课题,教研室初步审定后协助教师向省、市、县教科部门(教育科研规划办)申报立项。
3.凡申报课题,必须有明确的课题内容、研究目的、方法手段、实施步骤,进行该课题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校级课题要填写《海安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申报表》,县级以上课题要填写《教育科研课题申报表》,呈报教研室。
4.教研室负责学校申报国家、省、市、县级重点课题,可以由学校根据需要确定课题主持人,组建课题组。
5.课题的选择应依据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6.校级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课题立项与开题
1.教师申报校级课题必须先有教研组签署意见再提交教研室,教研室审核后报学校科研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2.批准立项的课题,在开题前要有正式的开题报告或详细的研究计划和方案,由教研室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论证后方可开题。
3.教师申报县级以上课题直接提交教研室,教研室负责审核同意后上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审批立项。4.市级以上课题一般要举行有省、市、县有关专家参加的开题仪式。
第十五条课题研究
1.申报课题的个人或课题组原则上应按研究计划和方案开展课题研究,如有重大变化,应报教研室批准。
2.课题研究过程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应通知教研室,教研室争取派人参加。
3.校级课题每学期向教研室提交1~2次阶段性研究报告,县级以上课题应在每学期末向教研室提交一份研究进展报告和下学期工作安排计划。
4.凡不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活动,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严重违反本管理条例的个人或课题组,教研室将报请学校批准撤销其课题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课题结题和研究成果
1.课题结束时,个人或课题组须向教研室提交结题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由教研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和验收。
2.对已经结题的课题,教研室负责收集、整理教育科研成果,每年编辑一本教科研成果集。同时将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进行推广,通过公开教学、专题研讨、论文推荐、媒体宣传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推介,使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生产力,促进教改深化,教育发展。
3.对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校级课题,教研室负责向县教科室、市教科所、省教科院推荐,力争成为省、市、县立项课题。
4.县级以上的课题结题和科研成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料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图书馆为教师提供足够的教育科研方面的书籍和学科教学相关的业务刊物。
第十八条教研室要搜集国内外的教育科研信息,及时在校园网发布教育科研信息,为教师提供最新科研进展。
第十九条教研室或课题主持人必须对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各种原始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编目、归档、保管,并力求便于查阅利用。
第六章 保障
第二十条时间保障:学校每个月安排时间,开展理论讲座、专题报告、科研沙龙等教科研活动;课题组每周安排时间开展各种教科研活动。
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学校从实际需要出发,每学年拨配科研专项经费,用于科研调查、交流、实验、资料、评奖、出论文集、物品购置等开支,保证教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人员保障:全校每位教师必须根据学校的总体安排,乐于承担教科研专题。
第七章 科研成果的评比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结束时评定科研成果一次,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本校教职员工在本学年度进行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教研室参加评选,一般不重复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的科研成果形式一般是各类研究报告,包括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学术论文等。无论哪种形式,必须是自己研究的成果。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的评选由教研室初审,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由校长批准,公布表彰并发奖。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的等第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四种,对获奖者发给证书和奖金,证书的复印件入教师的个人业务档案,作为业务考评、晋升、评优的依据。一、二等奖的成果将推荐参加县级以上教科主管部门评奖。
第二十八条 每两年评选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次,凡科研上有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都可申报,由教研室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获奖者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