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条例(试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全体教职员工的行为,以自警自戒,自勉自励,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违纪违规行为:
1.公开抵制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并造成一定影响。
2.涉及参与黄、赌、毒等活动。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因渎职、失职造成一定后果。
5.在言行上歧视、侮辱学生。
6.缺少学术道德,剽窍他人教育科研成果。
7.向学生和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或接受其礼金、礼品。
8.违反上级收费政策,自列名目乱收费、搭车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9.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报刊或其他商品,变相为学生统一征订练习、习题和其他资料。滥发资料、挤占课余时间、加重学生学业负担,学生反映强烈。
10.擅自在校外办班或私自外出上课。
11.在命题、监考、阅卷、登分结分、统计考核等环节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
12.旷职、旷课、无故弃课或擅自抢课、占课。
13.从事有偿家教。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工作。
15.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处理方式:
1.诫勉谈话。
2.书面检查与通报批评。
3.取消学期、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4.推迟职称评定。
5.待岗。
6.调离本校。
7.对照上级相关管理规定和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 具体处理办法:
1.凡涉及第一条中所列违纪违规条款之一者,均按第二条处理办法第3款进行处理。
2.凡涉及第一条违纪违规所列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按第二条第5款、第6款、第7款处理。
3.凡涉及第一条第3款、第4款、第5款,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按第1款处理;造成一定影响,按第二条第2款、第4款处理。
4.凡涉及第一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第10款、第11款、第12款、第13款、第14款、第15款,视情节轻重,按第二条第1款、第2款、第4款处理。
5.凡涉及第一条中所列违纪违规条款之一,经处理后仍不改正者,或同时涉及第一条中两款以上,将视情节分别按第二条第5款、第6款、第7款处理。
第四条 处理原则与程序:
1.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实行民主监督。
2.设立校长联系信箱,全面了解情况,加强全程管理,掌握翔实事实与数据。
3.建立处理违纪违规工作组,充分听取全体教职工和同学、家长意见与建议,收集、核实反映的事实,对照本办法秉公处理。
4.建立处理违纪违规督察组,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5.被处理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督察组提出申诉。
6.处理结果与本人见面,违纪违规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