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进一步理顺干部管理关系,规范干部任免程序,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人事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和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以及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干部人事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党委副书记分管,组织委员具体负责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办公室)依照权限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干部和享受中层干部待遇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以及下属机构正副职干部。
第二章 动议
第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五条 学校党委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以及领导职数配备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六条 学校党委将初步意见向县委和教育局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征求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干部人事调整工作方案,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建立干部考察组,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干部考察组负责与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沟通民主推荐相关事宜,商定民主推荐时间、程序和参加推荐人员等。
第九条 召开单位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
第十条 干部考察组负责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汇总,推荐结果报学校党委。
第十一条 新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人选,一般应召开全校教师会议和中层以上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织、班组长、班主任会议进行两轮民主推荐。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干部德才条件、工作实绩、一贯表现和人岗相宜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党委办公会同意后,作为正式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制定干部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分工、方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干部考察组与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沟通干部考察事宜,确定考察时间、谈话范围、考察方式以及有关要求等。
第十五条 组织考察。发布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被考察对象填写干部简明表和拟提拔干部基本情况一览表,提供上一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六条 干部考察组综合分析研判考察情况,撰写干部考察材料,全面准确评价被考察对象,提出任用建议。考察组对考察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听取各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整理汇总。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和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提出干部人事调整建议方案并对干部人事调整建议方案进行酝酿讨论。
第二十条 召开党委委员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等额或差额票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报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章 任职
第二十二条 任职公示。在全校范围内通过张贴和校园网对拟提拔人员基本情况及拟任岗位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职谈话。一般由党委书记、组织委员找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行文公布。学校党委印发干部职务任免文件,并在中层干部会议和全体教职工会议上宣布。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主要领导对干部人事工作负总责,应加强对分管领导的工作指导和监管。党委应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重点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把关。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的职务调整、干部人事政策的制定,以及涉及干部人事方面的重大事项,一律由党委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奖惩等日常事项,由职能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建议,经党委委员会审核,报党委书记同意后,执行落实。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不按程序产生的人选不得提交讨论;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讨论干部人事的情况,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测评、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按规定程序选用干部,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安高级中学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