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四自”委员会章程
学生“四自”委员会章程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学生“四自”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一切为学生的发展服务”为宗旨,围绕学校各项工作,组织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谋求自我发展的学生自主管理机构。
第二条 学生“四自”,即学生思想上自育,学习上自研,体艺上自练,生活上自管。学生“四自”委员会在学校党、团组织和教导处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主要工作
第三条 学生“四自”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为组织学校全体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进行日常自我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学生“四自”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组织学生自主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在思想上强化自我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组织学生开展自主学习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学习上强化自我研究,推进学校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开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了解社会、分析问题的能力。
3.组织学生开展各项积极健康富有教育意义的文娱体育活动,在体艺上强化自我锻炼,通过丰富多彩的课余生活,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组织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团活动,在生活上强化自我管理,把学生自身力所能及的工作交给学生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生活自理能力。
5.其他工作。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制度
第五条 学生“四自”委员会委员由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全体团委委员、学生会干部、各班团支部书记和班长担任。
第六条 因转学、升学、中途退学或改选等原因不再担任团委委员、学生会干部、团支部书记、班长的干部,即不再享有学生“四自”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经改选后产生的新学生干部将自动成为学生“四自”委员会新委员。
第七条 学生“四自”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团委委员和学生会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组成。
第八条 学生“四自”委员会设立正、副主席。主席由学生会主席担任,副主席由团委副书记或学生会副主席担任。
第九条 学生“四自”委员会常委会负责讨论和产生学校各项学生活动的方案计划,并提交“四自”委员会全会讨论并执行。
第十条 学生“四自”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学生“四自”委员会采用每月例会制度,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两周召开一次工作,由主席负责召集。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
1.委员有参加学生“四自”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2.委员有表决权。
3.委员对学生“四自”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或工作安排,在执行的基础上有保留意见的权利。
4.委员有通过学生“四自”委员会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5.委员有参加学生“四自”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
1.委员有参加学生“四自”委员会会议的义务。
2.委员必须认真执行学生“四自”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和各项活动安排,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常委的权利和义务:常委除了具有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2.指导、帮助和督促委员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章程的效力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生“四自”委员会全会表决通过后即时生效。
第十六条 学生“四自”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修改学生“四自”委员会章程,但修改后的内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才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学生“四自”委员会常委会。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