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榜样,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各条者可评为校级三好生,特别优秀者可评为海安市、南通市、江苏省级三好生。
(一)思想政治好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
2.模范地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法守法,敬老爱幼,团结互助,谦虚诚实,热爱劳动,爱护公物,文明礼貌,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二)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做到学习六认真。
2.学习成绩优秀,必修科目成绩均达优秀以上,作文达75分以上,选修科目均达到良好以上。
3.参加南通市级以上各学科竞赛(含体育、艺术),凡获三等奖以上者,其它各科成绩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好
1.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2.一贯认真上好“两课、两操、两活动”,体育达到《中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规定要求,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
第三条 凡全部具备以下各条者,可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特别优秀者可评为海安市、南通市、江苏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严守国家法令,模范地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尽心尽责地做好社会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勇于伸张正义,抵制歪风,为争创一流学校作出较大贡献。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单项奖。
1.见义勇为奖。凡能伸张正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时,敢于挺身而出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2.拾金不昧奖。凡拾到钱、物,能及时上交学校或及时归还失主者,将视数额大小,分别给予文明班级评比加分、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通令嘉奖及物质奖励等;
3.乐于助人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对残疾人、失学儿童、特困学生、特困群众,主动给予精神和物质的援助,将视情况给予乐于助人奖。
4.特殊贡献奖。凡在德、智、体、美、劳各项活动以及各类竞赛中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较大荣誉者,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五条 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单项奖的学生除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外,在保送、推荐进入高一级学校时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