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南通市政府《南通市中小学校教育收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我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特制定如下规定:
1.严禁年级、班级或个人利用双休日、法定假日、寒暑假以及部颁教学课时以外的时间组织学生补课,而向学生收取“补课费”。
2.严禁利用晨读、自习课、夜自修对学生进行辅导而向学生收取“辅导费”。
3.严禁利用新生入学、组织摸底考试,而向学生收取“入学摸底考试费”。
4.严禁对思想品德或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收取带处罚性、督促性的“差生教育费”。
5.严禁对参加补考的学生收取与补考有关的“补考费”。
6.严禁向要求选择班级就读的学生收取“择班费”。
7.严禁对办理转学、休学、退学手续的学生收取“转学、休学、退学费”。
8.严禁为学生订购市局统一规定以外的资料而收取“资料费”。
9.严禁为更新课桌凳而向学生收取“课桌凳更新费”。
10.严禁因新购置图书、实验仪器和药品经费不足而向学生收取“图书、实验仪器和药品补贴费”。
11.严禁为防止损坏公物而向学生收取“爱护公物押金”。
12.根据上级规定,学校应收的有关费用只能由总务部门指定的持证人收取,其他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收费。
以上规定,任何部门、年级、班级或个人均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