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县纪委《关于印发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升学庆典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海教纪〔2014〕7号
关于转发县纪委《关于印发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举办升学庆典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完职中,局直各单位,各区镇教管办,本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良好氛围,中共海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安县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升学庆典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海纪发〔2014〕2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要求:
一、强化宣传,规范操作。各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切实将《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升学庆典行为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宣传到每一位教职员工,倡导建立起健康、文明、和谐、纯正的礼仪观念和人际关系。
教育系统内每一位教职员工均纳入《暂行办法》管理的对象,严格控制举办规模,严格杜绝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凡举办升学庆典的,应提前10日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升学庆典报告表》,经单位分管负责人(镇属学校由主要负责人)初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镇属学校由教管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备案。县管干部(包括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副科级学校负责人)需同时报局纪委和县纪委党风室备案,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局管干部(即教育局发文任命的教育行政干部)报局监审室备案,完职中、局直单位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报所属学校党组织备案,区镇教管办工作人员、镇属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报所属镇教管办党组织备案。
二、领导带头,上行下效。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在执行《暂行办法》上要作出表率,层层示范,确保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变通,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三、明确责任,严格执纪。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纪检监察负责人须对本单位内教职员工执行《规范办法》负领导责任,局纪委将设立举报室及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对发现违反《规范办法》的行为,除对当事人按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问责。
附件:《关于印发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升学庆典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安县教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抄报:县纪委、县监察局。
抄送:各镇属中小学、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校,存档。
(7号文)转发县纪委《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办升学庆典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5.29)